耿婷因保管不善,将东西湖区二支沟以东,东吴大道以南富丽雅花园A3栋4单元6层607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东国用(商2014)第14030172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东2013015845)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耿婷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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