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207号
根据(2024)鄂0115执恢432号之一、(2024)鄂0115执恢432号,尹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10708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4010006GB00028F00010365 | 硚口区武胜路101、103号武胜人信汇国际文化城一期北区1、2、5栋1号楼单元33层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