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204号
根据(2024)鄂0102执恢978号,张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岸2009005294 | 许秋萍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015011GB00022F00010004 | 江岸区天津院7号5层2室 | 张华前来办理。 |
| 2 | 岸国用(交2009)第2260号 | 许秋萍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015011GB00022F00010004 | 江岸区天津院7号5层2室 | 张华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