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203号
根据(2024)鄂0102执恢978号,张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25514号 |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15011GB00022F00010004 | 江岸区天津院7号5层2室 | 张华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