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180号
根据(2024)鄂0114执2718号之四,周蕾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5434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1022GB10003F00030006 | 蔡甸区红光村、红庙村中核城一期5栋二单元10层2号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