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177号
根据(2024)鄂0117执恢503号之一、(2024)鄂0117执恢503号之一,周琴香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27657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002001GB00166F00010184 | 新洲区阳逻街环湖路1号佳运环湖花园三期一区1栋1单元26层3号 |
2024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