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156号
根据(2024)鄂0112执恢210号之一,张俊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国用(私2003)字第280101003-017-2301号 | 常凤兰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2413009GB00031F00370011 | 东西湖区新桥三村A3栋2单元301室 | |
| 2 | 东200204048 | 常凤兰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2413009GB00031F00370011 | 东西湖区新桥三村A3栋2单元301室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