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145号
根据(2024)鄂0107执恢644号,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7028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10003GB00006F00010020 | 江汉区大夹街服装批发市场三期3座1-4层18号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程婉容名下。(身份证:420983199902090025)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