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4135号


2024-11-01  来源:本站

编号:2024第4135号

  根据(2024)鄂0112执4174号,冯芙蓉、田家智、田艳舞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东国用(交2015)第03870号 刘德胜 国有土地使用证 420112412008GB00030F00010022  东西湖区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防暴队综合楼A栋1单元2层4室   
2 东2015001666 刘德胜 房屋所有权证 420112412008GB00030F00010022  东西湖区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防暴队综合楼A栋1单元2层4室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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