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113号
根据(2024)鄂0103执2917号之二,赵雄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3058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10026GB00012F00050007 | 武昌区丁字桥路城市印象1栋2单元2层2号 | |
| 2 | 鄂(2019)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6924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10026GB00012F00050007 | 武昌区丁字桥路城市印象1栋2单元2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