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4099号


2024-10-31  来源:本站

编号:2024第4099号

  根据(2024)鄂0103执1521号之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9305号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11005GB00020F00190036  东西湖区鑫海花城二期鑫海花城二期19号楼二区3单元6层2号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3执1521号之三解除抵押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1日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7-82862106
鄂ICP备1702777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