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093号
根据(2024)鄂0103执4439号之一、(2024)鄂0103执4439号之一,童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38641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101042GB00026F00020043 | 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源福路7号宝业·星毓府一期项目2栋/单元5层3号 |
2024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