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061号
根据(2024)鄂0192执恢489号之三,胡鹏翔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57367号 | 黑龙江万方众信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8013GB00001F00170205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12号万科·嘉园二、四期4,7栋7号楼单元5层09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