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008号
根据(2024)鄂0103执1292号、(2024)鄂0103执1292号,梅芬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95305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0007GB00024F00100012 | 江岸区幸福村城中村改造K7地块12栋1单元3层3号 |
2024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