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006号
根据(2024)吉0194执恢53号,苏志源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30763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70003GB00202F00040162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1R2地块金色港湾·双湖泊岸7栋1单元27层4室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苏志源(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0219860326003X)名下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