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974号
根据(2024)鄂0192执4655号之一,汪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18716号 | 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1018013GB00030F00510140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新路9号居住项目(光谷和昌城A地块)2栋2单元17层3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