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942号
根据(2024)鄂0103执1322号之三、(2024)鄂0103执1322号,卢刚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04621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8005GB00012F00020280 | 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一期5栋1单元8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