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941号
根据(2019)鄂0117执1468号之一,沈炳山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洪2007001232 | 武汉洪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420111013009GB00007F00050019 | 洪山区洪山区珞狮路447号5栋1单元12层1-1203室 | |
| 2 | HSBC20070182-36 | 武汉洪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 | 420111013009GB00007F00050019 | 洪山区洪山区珞狮路447号5栋1单元12层1-120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