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907号
根据(2024)浙0302执245号,王晓青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65916号 | 蔡少丽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1002001GB00044F00100333 | 洪山区团结大道1049号武汉保利城三期G2栋A单元13层1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