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883号
根据(2024)鄂0116执恢670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市2011002028 | 楚宝丽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1003GB00025F00020028 | 江汉区常青路125号天嘉园小区2栋3单元4层5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龙晓雨名下。(身份证:421022199310167868) |
| 2 | 江国用(交2011)第186193号 | 楚宝丽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1003GB00025F00020028 | 江汉区常青路125号天嘉园小区2栋3单元4层5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龙晓雨名下。(身份证:421022199310167868)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