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834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4477号之三,李东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国用(商2012)第121006666号 | 闫炎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2413009GB00040F00120085 | 东西湖区金银湖金湖以南、金桥五路以北、金珠港湾以东金地·格林春岸二期高层6号楼2单元8层2号 | |
| 2 | 东2012008046 | 闫炎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2413009GB00040F00120085 | 东西湖区金银湖金湖以南、金桥五路以北、金珠港湾以东金地·格林春岸二期高层6号楼2单元8层2号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