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波因保管不善,将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59附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武房房私字第10-14-00725)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海波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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