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800号
根据(2024)鄂0102执恢396号之二,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4000236 | 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12413003GB00016F00610001 | 东西湖区高尔夫城市花园7119栋1-3层21室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2执恢396号之二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