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770号
根据(2024)鄂0104执恢670号之一,江嫚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21458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1044GB10002F00020001 | 蔡甸区蔡甸街集贤村同济医院专家社区(二期)A144栋1-2层2室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