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748号
根据(2024)鄂0103执1520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江200900294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03001001GB00011F00020030 | 江汉区新华下路长春小区2号楼4单元5层401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第三人吴杏娥(身份证号码:420123196009117623)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