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745号
根据(2024)鄂0111执恢546号之三、(2024)鄂0111执恢546号,胡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青山不动产证明第0000613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7001003GB00004F00010006 | 青山区翠竹苑2-50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