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685号
根据(2024)鄂0103执1627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1495号 | 程葆雄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1003GB00023F00050259 | 江汉区常青一路11号贺家墩村福星惠誉·福星城(一期)5栋1单元23层6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许四元(身份证号码:42900419640830100X)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