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贤良因保管不善,将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18号百步亭花园景兰苑202栋1单元15层3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岸国用(商2010)第9045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岸2010009400)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贤良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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