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677号
根据(2024)鄂0103执1702号之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市201100624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2414001GB00202F00010021 | 东西湖区养殖农场机场路东,马池路南常青花园5号小区3组团30栋2单元23层4室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3执1702号之一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