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659号
根据(2024)鄂0103执1801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61977号,鄂(2018)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61976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5012004GB00022F00010088 | 汉阳区磨山村中国铁建·国际城C02栋1单元22层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