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644号
根据(2024)鄂0112执恢209号,姚少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国用(商2015)第08367号 | 洪丽程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2412011GB00006F00040031 | 东西湖区一清路东和颐园4栋1单元14层2室 | |
| 2 | 东2015011220 | 洪丽程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2412011GB00006F00040031 | 东西湖区一清路东和颐园4栋1单元14层2室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