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626号
根据(2024)鄂0105执533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55813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5011004GB00301F00100063 | 汉阳区琴台大道1066号万科新世纪翡翠滨江小区K1地块2栋27层6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