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614号
根据(2024)鄂0106执恢533号,戚紫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岸国用(交2015)第1885号 | 周赟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013001GB00002F00010017 | 江岸区公安路68号公安小区中福时代A单元5层4室 | |
| 2 | 岸2015002657 | 周赟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013001GB00002F00010017 | 江岸区公安路68号公安小区中福时代A单元5层4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