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585号
根据(2023)鄂0117执恢642号之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25433号 | 邬忠超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001027GB02003F00010001 | 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A栋1-2层 |
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