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583号
根据(2023)鄂0117执恢642号之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武新国用(2008)第转035号 | 熊华平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7001027GB02003F00010001 | 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A栋1-2层 | |
| 2 | 新2015005164号 | 熊华平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7001027GB02003F00010001 | 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A栋1-2层 |
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