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567号
根据(2024)鄂0103执1305号之三,李冠(陈士元)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国用(商2005)第190114066-12-2113号 | 李建萍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2412011GB00007F00030046 | 东西湖区东吴大道268号富丽雅花园A1栋2单元11层1103号 | |
| 2 | 东200504777 | 李建萍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2412011GB00007F00030046 | 东西湖区东吴大道268号富丽雅花园A1栋2单元11层1103号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