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564号
根据(2024)鄂0103执1318号之二,韩菲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江国用(商2007)第142602号 | 胡建云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10003GB00006F00010105 | 江汉区大夹街服装批发市场三期7座1-4层7号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韩菲(身份证号码:42220198605060015)名下。 |
| 2 | 江200603145 | 胡建云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10003GB00006F00010105 | 江汉区大夹街服装批发市场三期7座1-4层7号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韩菲(身份证号码:42220198605060015)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