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562号
根据(2024)鄂0103执5565号,邢冠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江200032318 | 邢阴轩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2001GB00020F00010028 | 江汉区复兴一村122号1栋2单元2层2号 | 协执过户至邢冠军、李冠新、李志芳名下。 由被执行人邢冠军享有三分之二份额,申请执行人李冠新、李志芳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
| 2 | 江国用(改2000)第07948号 | 邢阴轩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2001GB00020F00010028 | 江汉区复兴一村122号1栋2单元2层2号 | 协执过户至邢冠军、李冠新、李志芳名下。 由被执行人邢冠军享有三分之二份额,申请执行人李冠新、李志芳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