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543号
根据(2023)鄂01执恢211号之一,陈志强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洪国用(2016改)第145号 | 陈东仁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1016008GB00003F00390019 | 洪山区狮子山街西苑1栋2单元4层1室 | |
| 2 | 武房权证省字第2015900740号 | 陈东仁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1016008GB00003F00390019 | 洪山区狮子山街西苑1栋2单元4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