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541号
根据(2021)鄂0117执恢336号之二,葛晗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新201100183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17001003GB02282F00010001 | 新洲区邾城街邾城街136号/栋1-3层 |
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