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533号
根据(2024)鄂0606执2541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200264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12410005GB00017F00140045 | 东西湖区环湖路怡清雅筑恒大城恒大城14栋2单元9层903号 | 依据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606执2541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