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531号
根据(2024)鄂0103执恢698号之一、(2024)鄂0103执恢698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黄201501125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6008002GB00006F00220277 | 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陡马河汉口北现代工业园研发中心1号楼1层2号 |
2024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