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520号
根据(2024)鄂0191执恢371号,吴秀英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0017420号 | 李婷婷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5014002GB00302F00110249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2M地块碧桂园泰富国际四期7栋19层(8)室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吴秀英(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5612296728)名下。作废产证。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