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510号
根据(2024)鄂0115执恢232号,冯宇轩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江夏不动产证明第0016242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5002004GB00045F00660082 | 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71号新华联青年城3.2期D-24号栋二单元14层1号 |
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