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499号
根据(2024)鄂0103执恢22号之二,苏聪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44440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4004GB00006F00140045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街456号绿汀雅境5栋2单元5层0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