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493号
根据(2024)鄂0111执2971号,江金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53512号 | 湖北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1002001GB00083F00110058 | 洪山区和平街祥丰路108号新鑫园小区7栋2单元8层2号小区7栋2单元8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