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492号
根据(2020)鄂0112破12-2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401189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2407002GB00096F00020001 | 东西湖区长青街台北二路南、新城十八路西拓力交通科技生产基地1号厂房栋/单元1-5层/号,2号厂房栋/单元1-5层/号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鄂0112破12-2号,民事裁定书(2020)鄂0112破12-7号解除抵押。因无法回收抵押证明,特发此公告。 |
| 2 | 东201401189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2407002GB00096F00010001 | 东西湖区长青街台北二路南、新城十八路西拓力交通科技生产基地1号厂房栋/单元1-5层/号,2号厂房栋/单元1-5层/号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鄂0112破12-2号,民事裁定书(2020)鄂0112破12-7号解除抵押。因无法回收抵押证明,特发此公告。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