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446号
根据(2023)鄂0111执恢443号,潘方方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39047号 |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4004GB00018F00060133 | 洪山区洪山区489领秀城6栋/单元29层0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