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442号
根据(2023)鄂0111执恢443号,潘方方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洪2011014939 | 陈继忠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1014004GB00018F00060133 | 洪山区雄楚大街489号领秀城6栋29层02室 | |
| 2 | 洪国用(2012商)第23号 | 陈继忠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1014004GB00018F00060133 | 洪山区雄楚大街489号领秀城6栋29层0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