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435号
根据2023)鄂0104执9073号之三,(2023)鄂0104执9073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东湖不动产证明第0000816号 | 聂汉生,项经涛,李远祥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6001GB00027F00010001 | 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桥梁村1-3层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30日
